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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制包、加工车间外包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案

案情:

  2010年5月6日,365足球外围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水泥制包、熟料加工车间“外包工”60人未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以上违法事实。之前,2009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即提出了对外包车间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建议。围绕案情,执法人员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分别对该公司安监科科长、3名外包工、 外包工负责人(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作了5份询问笔录,查明了以下事实:1、水泥制包、熟料加工车间60余人未进行健康体检;2、被询问的3名外包工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3、某劳务派遣公司“承包”了该公司水泥制包、熟料加工车间。执法人员并收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水泥制包、熟料加工车间临时工体检名单、劳务派遣公司体检名单等证据。5月6日,该案受理、10日立案,13日调查终结。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该公司对其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

  5月14日,石嘴山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合议团进行合议,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对该单位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限期15日改正违法行为。5月19日行政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5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0月15日当事人缴纳全部罚款,该案同日结案。

  点评:

  一、办案人员调查充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职工花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完整,保证了行政处罚能够顺利实施。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现场对用人单位包装车间作业工人数的确定有些模糊。作业工人花名册的标题(体检人员名单)容易让人误解。(应叫职工花名册);二是现场检查笔录不应出现外包公司,应直接针对用人单位,否则会对主体的确定造成一定困难;三是没有将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分开确定,不利于法律条款的进一步应用。如果分开确定,对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可以应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进行处罚;四是询问笔录内容有些简单。